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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十二)
发布时间:2022-04-07 11:15:31 文档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重点研究领域的规定。 

  本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的科学研究。中医药理论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对人与自然、人体生命活动、健康与疾病规律性认识的医学知识体系,是中医养生保健、防病治病和产业研发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指南,是中医药学的基础与核心。加强中医药理论传承创新研究,对于促进中医药理论实践应用,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提高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保障中医药学术和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传承创新中医药理论内涵,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提高中医药理论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有效指导临床和产业实践。

  辨证论治是中医学诊治疾病的基本理论。辨证是根据中医理论对“四诊”(望、闻、问、切)所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明确病变本质并确立为何种证的思维和实践过程。由于证是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只能反映疾病某一阶段和某一类型的病变本质,故中医学在辨证时,要求同时辨明疾病的病因、病位、病性及其发展变化趋向,即辨明疾病从发生到转归的总体病机。论治又称施治,是根据辨证的结果确立相应的治疗原则、方法及方药,选择适当的治疗手段和措施来处理疾病的思维和实践过程。

  中医药科研要立足发展中医药理论,提高临床疗效,中医药理论研究必须要与临床研究相结合,而辨证论治是中医临床的精髓,是中医临床治疗的重要方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提出了“重点开展中医基础理论创新研究”的要求。2016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化中医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研究,建立概念明确、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体系。并提出加强防病治病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医理论传承创新的若干意见》,从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整理研究、加强中医理论传承研究、加强中医理论实践创新、加强中医理论内涵诠释、加强中医理论重点领域研究以及加强中医理论传承创新方法探索等方面,提出了中医理论传承创新的重点任务。

  第二,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疗效是中医药的生命,中医药之所以历经千年而不衰,至今仍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临床疗效,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防治疾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多年来,在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防治上,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取得了显著的疗效,中医药在预防与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理论和鲜明的特点。中医药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疗效得到世界卫生组织肯定。中医药治疗甲型H1N1流感,拥有确切的疗效证据,成果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同时,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传染性肝炎、手足口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和新突发传染病防治中,科研和临床同步,不仅促进了中医药的参与和协同,而且提供了安全有效的循证证据。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中,也发挥了独特作用。 

  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2016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规定:“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一批基于中医理论的诊疗仪器与设备。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新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鼓励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的中药新药研发。针对疾病新的药物靶标,在中药资源中寻找新的候选药物。” 

  此外,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也是中医药科学研究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的规定。

  我国中医药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对于中国乃至于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过巨大贡献,是“一个伟大的宝库”,是我国极其宝贵的财产,应当对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给予高度重视。本条关于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中医药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科学体系,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学术的传承。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医药学术传承现状尚不能令人满意,存在着学术传承重点不突出、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遴选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学术传承的重点是“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实践中应当以此为标准规范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遴选。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资助等。 

  二是中医药学术传承人的义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积极履责的同时,中医药学术传承人应当具有使命意识,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三是处理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衔接关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各自名录予以保护。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针灸、中药炮制技术、中医正骨疗法等9项“传统医药”项目,已于2006年列入由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学术传承项目同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诊疗技术以及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药材资源、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等。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不受保护、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对象。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手段,优先无偿利用别国的传统知识申请专利,反过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甚至排斥传统知识来源国利用自身传统知识的不合理现象。由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遭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传统知识来源国开始感受到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国际上逐渐对传统知识保护达成了共识。通过中医药立法建立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目前关于传统知识的概念,尚未有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定义,但一般认为传统知识具有历史性、传承性、地域性等特点。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是长期传承并持续发展的有价值的医药学体系。本条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分三款作出以下规定:

  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而言必要而又迫切,因此应由国家作为主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200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组织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相关研究成果正式写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断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力度,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推进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启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名录数据库建设工作,目前已入库宋元之前方剂类古籍内容四万余首方剂。下一阶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与相关部委积极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2款明确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我国已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并于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日本名古屋召开,并签署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确保获取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义务的切实履行。该款规定属于与《名古屋议定书》相衔接的规定,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单位等法人。

  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里面,有一部分是一直长期保密,不处于公共知识领域的国家秘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有着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目前,“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由我国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认定。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对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应根据不同密级,做好行业内中药保护品种相关制度与国家秘密法的衔接,对特殊中药品种进行特殊保护,这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历史悠久,理念上注重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服务内容丰富,手段方法多样,效果明显,作用独特。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预防疾病、追求健康的现实需求,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于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医药卫生工作关口前移,使人们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实现医改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进,对于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具有传统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养生保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医治未病”等社会需求持续升温,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然而,随着中医养生保健的兴起,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在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面临着监管主体缺位、相关标准规范缺失、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如果不在扶持发展的同时严格加以规范,将有可能给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声誉造成损害,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本条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2015年4月发布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也要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促进和保障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2月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也将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列为七项重点任务之一。

  二是要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规定,要加快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各类机构根据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形成针对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指南(服务包)。建立中医健康状态评估方法,丰富中医健康体检服务。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药膳食疗。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三是明确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曾提出要求,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要能够长期健康发展,也必须要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为此,中医药法明确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的职责,以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的规定。

  中医药学既是一门医学科学,也是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中医孔子学院揭牌仪式上指出,“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化宝库的钥匙”,深刻揭示了中医药学与中华文化的渊源关系。

  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是政府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文化宣传等相关内容非常广泛,但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一是要加强“大医精诚”等中医药文化宣传。“大医精诚”出自我国唐朝孙思邈所著《备急千金要方》第一卷,是中医学典籍中论述医德的一篇极为重要的文献。“大医精诚”是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思想、高尚的道德情怀和卓越的文明智慧在中医药中的集中体现。“大医精诚”的“精”字,体现了中医的医道精微,要求精勤治学,精研医道,追求精湛的医术;“大医精诚”的“诚”字,体现了中医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要求心怀至诚、以人为本,践行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遵循《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规定,大力倡导“大医精诚”理念,强化中医药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

  二是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等。中医药知识内容广泛,其中备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就是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向群众普及中医药防病保健的理念和知识,提供养生保健、延年益寿的简便有效的方法,有助于帮助群众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习惯,提升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加强养生保健方面的中医药知识普及,是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和文化需求的必然选择。 

  三是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是进行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的重要载体和路径。同时,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有其自身不可忽略的产业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遵循《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规定,推动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创作一批承载中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促进中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旅游餐饮、体育演艺等有效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提升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水平。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各界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的要求,包括:

  一是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出台了有关管理规定,例如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类宣传活动方面就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医养生类节目指导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5〕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养生类节目,应当坚持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治疗和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体内容,坚持真实、科学、权威、实用的原则,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受众。严格医疗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报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等。

  二是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些年发生的张悟本事件,给社会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严重败坏了中医药的声誉。有鉴于此,对于社会各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予以严格规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或者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本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时,应当对聘请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由专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以保证宣传的质量和专业性。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所应承担责任以及发挥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相关政策制定中作用的规定。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随着人民群众健康观念的变化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日益显现,不仅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契合了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转型期要求,作为健康产业的一部分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从国际看,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的中医药,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已成为我国对外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医药事业的意义如此全面、深远,需要各级政府予以重视并大力发展。

  中医药事业包括众多要素,涉及中医药服务机构及人员、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学科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正如中医讲究整体施治一样,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着眼有机整体,兼顾各个方面,统筹推进,防止顾此失彼、出现“短板”。 

  例如,中药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中医医疗服务的疗效,人才培养关系着中医药学科发展和学术传承。因此,属于系统性工程的中医药事业,其发展需要由各级政府牵头推动。

  政府如何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本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策支持是根本,不仅昭示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向,还直接决定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速度。

  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题,专章论述了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健全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中药新药研发、中药资源普查、中医药知识传播与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传承创新等内容,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向与重点。

  人才、物资、用地等具体条件的保障,是各项支持政策落地的“有形”抓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支持,有利于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与困难。而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首先意味着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同时也是对政府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和失职追究的一种约束手段。对中医药事业给予经费保障,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责的一个基本方式,也是“真金白银”的一项措施,将为中医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除了专门的中医药政策、措施外,很多公共政策,尤其是医药卫生领域的政策,也会对中医药事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让这些公共政策也助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条的第2款回答了这个问题: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色,不仅发展中医药事业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尊重其特色、符合其规律。因此,要有懂中医药的部门和人员参与到可能对中医药产生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中医药主管部门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无法适用于中医药的政策内容,又能在政策范围内为中医药积极争取空间。

  例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若只以西医西药的标准确定付费项目及价格,将对中医药服务的发展极为不利。又如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中药成药及饮片能否列入、列入多少,将直接影响中药产业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中医药服务的开展。因此,这些重大政策的制定,必须要有懂中医药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为中医药发声,争取应有的政策空间。

  此外,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大局看,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对我国整体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的优势,也就是我们常称的“简、便、验、廉”,无论是在着力解决的看病难看病贵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还是在弘扬中华医药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过少、价格过低,是中医界一直以来不断呼吁解决的一个问题。 

  例如,中医针刀治疗一个大部位普遍是38元,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连成本都收不回,处于“做一例亏一例”的状况。同时,中医、西医定价标准差异过大,像针刀治疗颈椎病,每疗程收费约600元,而西医一个颈部松解手术收费约2000元。这种政策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少医院“弃中留西”或者“改中为西”,中医药服务的萎缩也就成了必然。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价格低,不能反映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值,影响了中医从业人员的就业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价格与成本、疗效不相符的情况也长期困扰着整个中医药事业,阻碍着它的健康发展。 

  中医药法立法调研过程中,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反映最集中的也是中医服务价格过低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对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等部门要依据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所谓合理,即既要体现医务人员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价值,又要考虑人民群众购买中医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还要妥善处理中医与西医之间的关系,实现中医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调放结合是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实践中,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商卫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制定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均是在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出来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会有所差别。基于质量不同的差别定价,能够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也能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能够调动中医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并有利于保障中医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中医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但中医药服务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中医药服务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促进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可以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药发展,进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制定、实施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以扶持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本条从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引导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接受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 

  关于将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目前,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估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可以为参保人接受中医药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其中医药服务需求,也可以引导参保人选择接受中医药服务,有利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对医疗机构开展评估等方面应当考虑中医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保障参保人接受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一项已经长期实施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中医药条例》第27条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本法延续了这一措施,并根据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将这一措施扩大到所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将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亦即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 

  将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可以满足参保人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引导参保人选择接受中医药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医药服务发展。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应当符合相应的遴选条件,履行相应的遴选程序。

  本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是医疗机构中使用的具体的中药种类,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应当同时考虑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特别是中药制剂,符合遴选条件的也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本法第32条按照工艺的不同对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中药制剂品种实行许可管理。本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品种可能会出现增加。对于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包括依法经批准的中药制剂和经过备案的中药制剂,符合相应遴选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 

  标准是关于产品、服务等的统一的技术要求,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为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安全,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工程,重点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疗效评价标准的制定、推广与应用。系统开展中医治未病标准、药膳制作标准和中医药保健品标准等研究制定。 

  健全完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中药质量管理,重点强化中药炮制、中药鉴定、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以及道地药材的标准制定与质量管理。加快中药数字化标准及中药材标本建设。”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应当符合中医药特点、遵循中医药规律,对于不需要、不适宜制定统一技术要求的中医药服务、产品,没有必要制定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否则不仅起不到标准化的作用,反而会限制中医药特色的发挥,阻碍中医药的发展。在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时,必须考虑中医辨证施治这一重要特点。

  另外,对于已经制定的中医药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了解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相关标准各项指标和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等反馈的意见。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对标准进行评价,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

  中医药标准覆盖中医医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中药、中医医疗器械等各种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范围比较广。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药品管理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本法第44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上述规定,不同领域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制定。

  在标准的制定职责方面,本条只是作了衔接性规定,具体的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不论哪一个部门制定的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论该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应当在标准制定部门的网站上全文公布标准的内容,供公众免费查阅。这样可以方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标准的内容,按照标准开展有关活动,切实发挥标准的作用。 

  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推动中医药“走出去”。2009年9月,在我国提议下,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中医药方面的专门技术委员会,目前已经发布了《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等国际标准。我国将继续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营造有利于中医药海外发展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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