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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基础。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和康复服务。中医药服务体系包括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中设置中医药科室,以及加强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这些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科室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体。
为保障中医药服务的供给,中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方面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同时,中医药法也强调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中医药科室的设置,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方面,除了政府举办公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外,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民营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的中医医院和中医诊所等。
为此,中医药法本着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原则,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中医药事业。同时,国家还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中医药事业本身是在一项造福于公众健康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需要说明几点:一是这里规定的“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二是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
人才培养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当前,我国中医药人才、特别是基层中医药人才严重匮乏,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需要通过大力发展中医药教育,培养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适应临床需要的中医药人才。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需要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这一教育体系中,既包括中医药学校教育,也包括师承教育;既包括毕业前或者出师前的教育,也包括毕业后或者出师后的继续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的培训等,总之是一个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需要说明的是,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中医药教育的基本原则:“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中医药教育体系的构建,需要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以适应发展中医药教育,培养中医药人才的需要。就贯彻“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而言,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和师承教育。
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中医药学校教育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渠道。我国目前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教育、中医药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医药方面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其中,实施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既有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中医药大学,也有设置有中医药专业的其他高等学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高等中医药院校42所,200余所高等西医药院校或非医药院校设置了中医药专业,在校学生总数达75.2万人。中医药法明确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师承教育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千百年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师承教育以言传身教、传承学术经验为特点,以中医药理论认识、实践经验、思辨特点、认知方式、医德修养为主要内容,以跟师学习为主线,是中医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为此,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科技发展和创新的规定。
“十二五”期间,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迈上新台阶。中国中医科学院屠呦呦研究员因发现青蒿素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实现我国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零的突破,突显了中医药对人类健康的重大贡献。建立起以16个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重点平台的临床科研体系,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临床科研网络得到完善。45项中医药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规范、关键技术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和日趋严峻的国际竞争,我国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仍显不足,创新主体作用有待强化,资源配置亟待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尚需加强,积极的创新型人才机制、符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科技评价机制、多学科多领域的协同创新机制、区域创新机制及管理机制等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尚需不断探索。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这不仅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健康中国、提升科技对人民群众健康保障能力与事业产业发展驱动作用的重要举措。
本法将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这有利于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效率与效益,进一步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提高中医药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中医药是一门科学。本法第2条规定,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是世界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学性不容置疑。中医药要立足传统医学,面向科学前沿,推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发展和创新。本法第5章单设一章,对中医药科学研究作了规定,并且在多个条文中规定了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等等。
应当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要重视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医药专利、技术秘密、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果不能保护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都会受到侵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因此,应当高度重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加快形成自主中医药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提升中药工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3)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4)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5)培育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强化中医药科研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7)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8)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9)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10)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11)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应当不断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关于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30年,建成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关键要素完备、运行协调高效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中医药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体系基本完备,在关键领域建成一批具有辐射能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取得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与国际化,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中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对人类健康事业的独特作用,本法有必要对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中的疗效和作用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在世界范围内健康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同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86个中医药合作协议。随着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工作和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方位外交理念指导下,中医药对外合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构建和完善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高层次的合作格局。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中医药“一带一路”规划》经中央“一带一路”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布。中医药双边合作不断拓展,加强了与大国在传统医药领域合作。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独特作用持续体现,通过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家级平台不断扩大影响和促进交易,成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和自由贸易区试点建设重要内容,并通过多个高级别对外经贸谈判扩大海外市场准入。中药逐步以药品形式进入国际医药体系,中医药货物贸易持续增长。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得到地方积极反响,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与港澳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三地全方位、多领域的交流合作格局,有力促进了三地中医药的共同发展。
根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深化与各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与制订,营造有利于中医药海外发展的国际环境。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工程,推动中医药技术、药物、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中医药。本着政府支持、民间运作、服务当地、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建设一批中医药海外中心。支持中医药机构全面参与全球中医药各领域合作与竞争,发挥中医药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国家援外医疗中进一步增加中医药服务内容。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
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将中医药国际贸易纳入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总体战略,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突破海外制约中医药对外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障碍和技术壁垒,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准入。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全方位公共资源保障。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扶持中药材海外资源开拓,加强海外中药材生产流通质量管理。鼓励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国际品牌。积极发展入境中医健康旅游,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给予表彰、奖励是发挥法律引导作用的重要方式。表彰、奖励与处罚不同,处罚是通过制裁给予违法者的负向激励,表彰、奖励是通过鼓励给予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靠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需调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全社会参与中医药事业,形成共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关于“突出贡献”。“突出贡献”是一个弹性规定,可以在相关规定中予以细化。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颁发的条件是“重大”科学发现,包括: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国家技术发明奖颁发条件是“重大”技术发明,包括: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82号)规定,“国医大师”候选人申报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方面有较大建树等。
表彰、奖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方面,二是物质方面。精神方面,如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牌、奖杯、奖章、荣誉证书等;物质方面,包括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赏等。
关于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二是适用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一般性规定,三是关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特殊性规定,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文件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应当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有效防止出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方可开展。适用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一般性规定。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等;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关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特殊性规定,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通知》等。2009年,为表彰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名医名家的突出贡献,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联合举办首届“国医大师”表彰会,颁发奖章、证书,何任等30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老专家获得了“国医大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等。
(内容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