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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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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7 09:09: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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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浮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市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市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市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市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市信访部门认真受理涉及土地问题信访事项,及时转办、交办,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市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用地报批有关税费准备情况的落实与监管工作。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第四条 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统一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由分管城市建设及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主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会审工作。参加会审部门(人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领导、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局、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另外,可根据不同的会审内容,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会审范围。 (一)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 (二)供地审批。 第六条 会审内容及程序。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 1、项目立项阶段。 (1)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2、用地报批阶段。 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下列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修改补充的决定。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 (4)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5)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 (6)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7)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8)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9)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0)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11)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12)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13)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14)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1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6)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17)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8)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经会审会议同意通过后,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必须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市政府一律不予受理用地报批审核。 会议审查同意通过的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材料,逐级送审报批。 (二)供地审批。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拟订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拟订出让方案,报会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3、发布出让公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出让方案,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政府网发布公告。 4、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5、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经会审后按规定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三章 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第七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第九条 成立云浮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行动方案,决定查处整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云浮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工地或工程设施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证照,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对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审判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云浮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对不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土地 责任 制度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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