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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心城区内沿街建筑规划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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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2007-12-21 10:49: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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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结合我市目前城市规划管理,现就市中心城区内沿街建筑规划控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沿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
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注:(1)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的山体、水体附近的建筑退让控制要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的控制以及本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九条 对于旧区、已建成区及特殊地段的新建筑,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视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按文物保护详细规划执行。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的山体、水体附近的建筑高度控制要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市规划区内建设楼房层高及层数的规定〉的通知》(云规发[1999]0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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