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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区世纪大道两侧用地规划控制暂行规定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2007-10-30 10:39:00)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世纪大道两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保《云浮市城区总体规划(19962015)》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市区世纪大道,即从广梧高速公路云浮河口出口处,经云浮钢铁厂、丰收(上下棋盘、牛路口)至宝马路交叉口全路段两侧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世纪大道全路段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世纪大道两侧用地规划建设的管理。

市公路、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以及世纪大道所在的区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世纪大道两侧的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世纪大道道路中线起,南北两侧各80米内为公路管理控制区。其中,从世纪大道道路中线起,60米内为不准建筑区;60米以外为规划建设控制区。世纪大道南侧(靠山一侧),原则上不准建设,保留自然山体及田园风貌。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须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世纪大道公路管理控制区、不准建筑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区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界桩标定。

第六条  规划建设控制区及其以外,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上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不准建筑区内兴建各种构筑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已在不准建筑区内建设的各种构筑物和设施,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没有影响的,可暂维持原状,但不得改建、扩建、重建或加层,并应按照《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公路管理部门补签协议;因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时,必须依法拆除。

第八条  对世纪大道两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路、林业等职能部门以及云城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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