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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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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7-03-10 00:00: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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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庭审; (三)通知庭审参加人参加庭审; (四)向庭审参加人提问; (五)维持庭审秩序,对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 (六)其他应当由庭审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回避; (三)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四)进行质证、辩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庭审; (四)遵守庭审纪律; (五)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一)庭审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 (二)庭审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 (三)庭审主持人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开始; (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六)被申请人答复;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 (九)当事人进行辩论;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庭审主持人宣布庭审结束,庭审参加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一)未经庭审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庭审纪律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设立行政复议庭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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