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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7-08-17 17:20:00)     分享到:

 

一、制定缘由及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社区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2015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细则,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配套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从源头上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不足问题,特制定《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深入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框架。

《规定》共四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细则》的必要性及依据;指出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了定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提出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项目主体建设应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章验收、移交与管理。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同时,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细则》印发前后,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界定和要求,并明确了本《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细则》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3.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

(二)起草过程。

2015年9月,我委牵头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5年9月、11月和2016年12月三次征求了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完成了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程序报批。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

《通知》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因此,我市结合实际制订的标准是: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以600㎡为起点,按0.6㎡/户递减,下限为100㎡;1000-2000户(套)的社区以6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2000-3000户(套)的社区以8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以10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上限为1300㎡。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原则和建设要求。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坚持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五)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民政、规划、国土、住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按各自职能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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