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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日期:2023-02-09 10:20:44)     分享到:



政策原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3〕2号)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科学、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云浮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违法建设的存在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影响市民生活,是城市管理的顽症之一。从2016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已部署开展违法建设的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逐步消化存量历史违法建设,切实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2019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明确提出“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的工作原则,要求健全完善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逐步有序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

  我市存量违法建设量大面广,成因也相当复杂,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堵不疏”治理难度非常大。出台我市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认定政策,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要求,也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需要。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包括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含临时规划许可到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等情形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分类处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

  (三)处置方式。《办法》明确将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区位、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1.对于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建设,或者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且无法改正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改正消除安全隐患的;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2.对于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包括: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3.对于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包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整改后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的;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符合宅基地政策及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政府安排的留用地、回迁地上的违法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生产经营性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处置程序。一是调查单位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分类处理。二是违法建设当事人可凭相关处理文书,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处理文书、材料和依据。完善手续需要进行测量、评估及检测鉴定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需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三是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化落地措施。为提高对存量违法建设处理的针对性,《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六)实施期限。《办法》自2023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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