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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4-03-06 17:35:06)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

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城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

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第79号令)和《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或其他原因需补办出让手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时,补交地价款标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市级机关团体等未设定抵押权或未被法院裁定处理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100%补交地价款;

(二)其他企业、机关团体等,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40%补交地价款;

(三)个人或个体(私营)企业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或市场成交价)的20%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要求,经规划部门批准,可改变土地用途: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市级机关团体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其他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复后,按前后批准土地用途现行评估(或市场成交价)的价差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设定抵押权或被法院裁定处理的,变更为出让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时,补交地价款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团体等土地使用权,按现行评估(或市场成交价)的50%补交地价款

()其他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按本规定第三条(二)、(三)项执行。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密度或容积率的,建设前必须补交地价款。补交地价款的标准按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宗地现行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计算(政府另文规定的其他土地除外)。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密度或容积率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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