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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云浮市历史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9-25 14:40:24)     分享到:

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云浮市历史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格城市规划建设,切实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历史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在20191024日前反馈意见,意见标题请注明“《云浮市历史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土地交易中心大楼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邮政编码:527300)。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到0766-8936373,并写明执法监督科收。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以下邮箱:yfgtzf@126.com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925

 

云浮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

(初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格城市规划建设,按照“处理一批、完善一批、没收一批拆除一批”的思路,切实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含云城区、云安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以区政府为违法建筑建设分类处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包括违法用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含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本方案仅用于本人、本家庭成员或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出租的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即查即拆、从重从严处理;对已建成或在建,属于非法出售,非法集资、合作建设并实际用于出售的违法建设不予处理。

第四条 处置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持行政强制拆除与司法强制拆除相结合;

(四)坚持自行拆除与依法强制拆除相结合;

(五)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六)坚持法制手段与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

第五条 处置办法

(一)违法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拆除:

  1、占用城市规划“四线”且无法调整规划或消除影响;

2、占用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

  4、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5、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6、其他严重影响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1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控制性规划,但没有取得合法报建手续或超过批准高度建设的:

1)经依法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可免于行政处罚,经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检测合格(以下简称“安全检测合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经依法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9层以下的,经安全检测合格,审查备案后,按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工程造价10缴交罚款,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经依法批准建设,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或层数的,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或高度,但房屋总层数在6层或以下的,免于行政处罚,经安全检测合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房屋总层数在6层以上9层以下的,经安全检测合格,审查备案后,按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工程造价10缴交罚款,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房屋总层数9层以上的, 经安全检测合格,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可以暂时保留使用。对超出9层的违法建筑,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2、有合法土地来源,但暂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控制性规划,但没有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有合法土地来源,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能提供购买、拍卖、继承、赠予等合法土地来源资料,且经自然资源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可以补办土地权属登记的,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参照上述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情形执行。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有合法土地来源,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①属于历史遗留,法院拍卖、继承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被继承人的土地来源合法,且房屋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建成)等有合法土地来源资料,且经自然资源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可以补办土地权属登记的,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参照上述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情形执行。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村(居)民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面积在150平方米或以下),用于本人及本家庭成员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城市发展扩大的临时厂房,没办理报建手续或超过批准高度建设,房屋层数在6层以下,经登记、确认、公示及安全检测合格,可免于行政处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总层数在6层以上9层以下的,经安全检测合格,审查备案后,按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工程造价10缴交罚款,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总层数9层以上的, 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居)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用于本人及本家庭成员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经安全检测合格,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④因自然、灾害灭失或危房改造,在原址新建或重建的房屋,经安全检测合格,参照上述要求处理。

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经安全检测合格,可以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3暂时土地还没取得合法手续,但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对该土地进行确权,且经自然资源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可以补办土地权属登记的,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参照上述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情形执行。

3有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规划,且没有取得合法报建手续或超过批准高度建设的:

1经依法批准建设,建设时符合规划,但控规后或规划变更后不符合规划或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对符合原规划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安全检测合格后,可免于行政处罚,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部分超出原规划的建筑物,能拆除的需拆除到符合控制性规划后,经安全检测合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暂不能拆除的,必须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拆除超规划部分会影响房屋结构或周边公共安全不能拆除,经安全检测合格可暂时不拆除,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可以暂时保留使用。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未占用市政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及未影响近期规划建设,但建设时不符合城市规划,如拆除超规划部分会影响房屋结构或周边公共安全不能拆除的,可暂时保留,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3经依法批准建设,超过批准面积及控制性规划进行建设,能拆除的需拆除到符合控制性规划,经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检测合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暂不能拆除的,必须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拆除超规划部分会影响房屋结构或周边公共安全暂时不能拆除,再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

4、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经自然资源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属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2)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但属于城市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改违法建设是其唯一住房,拆除后无房居住的;或属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本类房屋经安全检测合格,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可以暂时保留使用。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三)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1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控制性规划,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或不按规划超层建设的:

1)经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且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下的,经安全检测合格,可免于行政处罚,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复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且房屋层数不超过6层,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经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上的,自行拆除到6层以下,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在建建筑超过已批准层数,自行拆除到6层或批准的层数以下,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在建建筑超过已批准层数,自行拆除到9层以下,但仍超过批准规划高度或面积,经安全检测合格的,按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工程造价10缴交罚款,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在建违法建筑在本方案出台后仍拒不停工,不按规定整改或擅自续建、加建或经批准复工后进行违建或超建的,将按新增违法建筑责令期限自行拆除;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经强拆后余下部分建筑如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经安全检测合格,可以暂时保留使用,但违法当事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且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2有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规划,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部分符合规划,可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拆除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后,房屋层数6层以下的,经安全检测合格,方可免于行政处罚,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不符合规划部分暂不能拆除的,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如能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拆除超规划部分会影响房屋结构或周边公共安全不能拆除,可暂时保留,待规划调整后再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如不能进行调整的,不得再复工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或擅自续建、加建、复工建设按新增违法建筑处理的,均由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3)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经自然资源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不得再复工,并参照以上情形处理。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经安全检测合格,可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办永久建筑手续。

如暂时未补办永久建筑手续,又暂时未能拆除的,经安全检测合格,由属地政府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市容、安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具允许企业继续过渡使用临时建筑的意见,但不作法定的行政许可。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暂时保留使用,但每年度按时进行安全检测,今后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按程序拆除。

(四)暂缓处理的违法建筑

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可以暂缓处理的情况。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示。

第六条 本方案颁布实施之后发生的所有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限期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和完善手续,不按规定整改或擅自续建、加建或经批准复工后违建的,将按新增违法建设由区政府组织对予以强制拆除,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当事人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七条 安全检测及鉴定

本方案处理的违法建设大部分属于无规划、无报建、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的“五无”工程。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2282号)规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必须通过高准入的方式选定目前在我市已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甲级、有CMA资质且近五年连续在行业工作中评优的房屋鉴定机构。消防安全必须通过筛选择优方式选定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我市指定处理历史违法建设安全鉴定机构专用名录。并由属地住建部门委托其对工程进行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检测,由属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委托进行拆除影响房屋结构或周边公共安全的安全鉴定,不得由违法当事人自行进行委托。

1、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持检测委托书原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原件到区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备案,经审查备案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如可采取加固或整改措施后复检合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属地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第八条 处置程序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普查登记。镇(街)政府、村(居)委对辖区内各类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时间等基本资料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登记和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无法确定的建筑信息,可采取3名以上无利害关系居民证明并在辖区公示无意见后采纳。

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证明;

2.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 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5.房屋建造时间证明。

二、审核批准。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街)政府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对违法建筑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进行登记的情况,做出审核意见(含违法建筑的具体分类、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在作出审核意见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登记造册,并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处置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公示。审核拟予以全部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没收实物的违法建筑,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或者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信息等应当及时录入违法建筑处理台账。

四、听证。如需听证的,由执行处罚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违法建筑单位(个人)代表等召开听证会,维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五、鉴定。需检测鉴定的,由住建部门牵头,按要求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核定不符合规划部分建筑物拆除是否影响结构及公共安全。

六、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七、手续办理。违法建设当事人供资料到镇(街),由镇(街)统一代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分类处理程序后,违法建筑当事人需按要求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及相关税费并完善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建设等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及不动产证书。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  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凭《云浮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复工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本方案实施前,区政府、镇(街)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已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强制)决定,继续执行原作出的行政处理(强制)决定。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查处,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十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具体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属地政府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提请市政府对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约谈,经约谈或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区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收件,直至当年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完毕为止;没按照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工作,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纪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粤办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有关单位不得为未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通报后,予以撤销相关手续。

  拒不接受行政处理、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在建违法建设当事人,由区政府向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等单位发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网络信号的通知,由相对应单位执行。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执行情况,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拒不缴纳出让金、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指的工程造价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鉴于我市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较多,如有本方案未能列举的违法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各区可成立本辖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211221日止,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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