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云浮市城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9-11 17:01:04)     分享到:

 

为盘活我市城区集体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云浮市城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公告如下:

    一、公告内容:《云浮市城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

(试行)》。

    二、公告时间:2019911日至20191010日。

三、公示方式:云浮市自然资源局信息网站。

四、若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用书面形式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提出。

五、联系地址:市区府前路土地交易中心大楼四楼

六、联系电话:0766-8936639

 

附件:关于《云浮市城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911

云浮市城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我市城区集体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包括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以下简称“集体性质留用地”)和征收为国有之后再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留用地。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城街、高峰街以及河口街西三路以西范围内的集体留用地

第二章 留用地安置管理

 

第四条  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 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 10% 15%安排,具体由云浮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 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同意按低于 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 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189 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留用地安排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执行,留用地规划用途原则上与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一致

    (二)原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云城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并按工业用地安排。

    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所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地单位承担。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留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备注“留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相应用途国家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第九条  留用地经批准后,严格限制改变土地用途,但城乡规划改变确需改变原来土地用途的除外。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性质留用地,参照国有性质土地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云城区人民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涉农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稳妥地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符合自身实际,符合广大群众意愿的方式开发利用好留用地。留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货币化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货币化处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2. 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

    (二)自主开发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主开发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自主开发。自主进行经营性物业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将留用地申请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将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注册成立的公司。

    (三)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以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以招商或其他形式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的留用地开发经营方式。

(四)置换经营性物业

    云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云城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云城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五)其他开发方式

    由云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国有性质留用地的,须留下不少于允许建设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 20%的物业用于保障本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具体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须在土地公开交易或自行开发建设前确定。

第十三条  留用地开发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经批准纳入政府年度供应计划的留用地方可推出市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集体性质留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及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审核后按规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选址条件的国有性质留用地,可采用政府挂账收储的办法,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储,由双方共同商定收购价格的确定形式、收购价款的支付、土地交付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宜,收储方案中明确在协商收储的地块出让时留下一定比例的物业用于村集体经营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收储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七条  留用地合作开发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云城区政府、镇(街道)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商意愿和表决通过的合作方案,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设置土地底价、收益分配、物业分配及管理等合作条件作为招、拍、挂条件公开向社会招商。用于开发经营性项目的,如需缴纳出让金的,还须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付方式和缴付期限(已缴付的除外)。其他税费由合作双方约定缴交。

    第十八条  按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置留用地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处置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视同出让)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年。

bottom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版权所有(c)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36610    网站地图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