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4-26 17:05:00) 分享到:
|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11号 郭龙江: 当事人:郭龙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28271950****0035,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谢屋村80号。 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云城街道浩林西路56号大金空调商铺后面的土地建造棚架,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目前已建成一层棚架,作为临时停车场出租使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勘测图;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集体土地使用证》(云府集用(96)字第010400028号)。 我局已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 9号),你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粤金估房字[2019]G第067号),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拆除在云城街道浩林西路56号大金空调商铺后的违章建筑, 2、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16000元,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罚款部分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电 话 :8936653 地 址: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6日 |
版权所有(c)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3661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