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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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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2-02 16:33: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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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云自然资源执法罚决〔2019〕1号 被处罚人:黄志平(男,49岁,身份证号码:4428271970****0037)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榃黄村19号 市国土规划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黄志平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榃黄村搭建铁棚,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图;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图片。 市国土规划局已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你退还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榃黄村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0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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