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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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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日期:2025-02-24 20:03:2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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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25〕1号 (法人) 名称:罗定市恒安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663389520Y 住所 (地址):罗定市金鸡镇罗贯村委乾相村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罗定市金鸡镇罗贯村委会地段共进石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我局委托,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二队依法对你公司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勘测、鉴定等工作,并编制了检测报告。经查,2015年至2023年间,你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在共进石场矿区范围西(非采I区)、东南(非采IV区)、原隐患治理范围深部超深(非采II区)及隐患治理范围外越界范围(非采III区)存在非法开采建筑用石灰岩矿行为,非法开采量为309798立方米(其中非采I区173617立方米、非采II区28712立方米、非采III区47106立方米、非采IV区60363立方米)。 根据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云发改价格认〔2023〕8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调整价格认定标的性状轻微变化后的价格的函〉的复函》(云发改价格函〔2024〕117号),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0日,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原矿石的价格为每立方米29.69元,经去尾取整后计算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919万元。 上述结论经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专家评审通过,并提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委员会2024年第9次会议审查通过,并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粤自然资执法(鉴)〔2024〕80号]。 在本案调查检测范围内,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在2015年至2023年间对罗定市恒安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5次行政处罚,共处罚非法开采量6377.1立方米,在本案处罚中应予以扣减。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询问笔录、《非法开采广东省罗定市罗定市恒安石场证外建筑用石灰岩矿检测报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案卷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 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2”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9008566.52元((鉴定总开采量309798立方米-已处罚量6377.1立方米)×价格29.69元/立方米=9008566.52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2702569.96元,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叁拾陆元肆角捌分(¥11711136.48元),上缴财政。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电话:0766-8936373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世纪大道中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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