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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社会各界对《云浮市云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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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日期:2021-04-01 14:56:4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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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妥善处理历史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云城区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云浮市历史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的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本次的《云浮市云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即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反馈意见,意见标题请注明“《云浮市云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土地交易中心大楼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邮政编码:527300);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66-8936623,并写明执法监督科收;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fgtzf@126.com。 附件:云浮市云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日 云浮市云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等的规定,结合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城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的违法建设。 云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区位、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建设或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且无法消除影响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改正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非法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且无法改正的; (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但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确需拆除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已建成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七层以下的(含七层),经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七层以上的(不含七层),责令限期拆除,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属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但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50%(含50%)以下或建设高度七层以下(含七层)且超建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部分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不能拆除的,可以允许保留建筑物, 依法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缴相关费用和完善相关手续。 (五)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50%(不含50%)以上或建设高度七层以上(不含七层)且超建层数超过三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存在部分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第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二)村民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符合宅基地政策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在政府安排的留用地、回迁地上的违法建设,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生产经营性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经认定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补报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查台账。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并配合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摸排、调查结束后,应对违法建设调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在镇(街)、村(居)委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无异议的,报有审批权的单位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 完善手续需要进行测量、评估及检测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可根据相关处理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费用及税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者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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