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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6-10 11:13:36)     分享到: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28

岑永林:

   当事人:岑永林,男,1971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云城区河口街道如意路5,身份证号码:4412271971****2738

我局于2019129日对岑永林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云城区河口街道桥前路25号的土地建造房屋,占地面积82平方米,已建成二层半,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勘测图;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国有土地使用证》(云府国用20150015)。

我局已于201931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7号),你于201932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并要求听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为:

当事人已于2018年向河口规划所申请拆旧重新,但河口规划所告知因为该用地已被政府于2014年修改规划的时候调整为绿化用地,不能申请办理拆旧建新报建手续。因此认为这完全不是当事人的原因,是政府调整规划不批准报建。因此要求取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等政府作出调整规划,允许可以报建的时候,再补办相关报建手续。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本局进行核实,并于48日依法组织听证,经讨论研究,结论如下:

    1、根据2014918日,经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云浮市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事人正在建设的位于河口街道桥前路25号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性质为绿化用地,不能作为商住用地建设房屋使用,因此河口规划所根据控规要求不受理当事人的拆旧建新申请。当事人在明确知道不能办理拆旧建新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已建成二层半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2、当事人对于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存在异议,由于没有根据建筑面积进行罚款,因此并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建筑所在的位置属于绿化用地,不能作为商住用地建设房屋使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限期拆除在云城区河口街道桥前路25号的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电  话 :8936653

    地  址 :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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