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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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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8-12-29 18:17: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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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云国土执法罚决〔2018〕77号 邓伟平: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邓伟平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邓伟平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云城区土门村委塘冲村进行违法建设,占地面积150平方米,现已建设成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勘测图;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国土执法罚听告〔2018〕74号),你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在限期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5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打击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方案》申请法院裁定由云浮市云城街道办强制执行。
电 话 :8606008 地 址: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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