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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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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日期:2019-12-30 16:32:0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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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 当事人: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K41089,法定代表人:张泽成。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8年4月非法占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村委文龙坑尾村的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占地面积1972.51平方米,全部不符合云浮市云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非法占地中有1087.47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有885.04平方米属于一般农地区(根据2017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其中现状地类为水田的有0.18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的有782.19平方米、坑塘水面的有102.67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云浮市云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用地区(2010-2020); 3、云浮市云城区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用地区(一般农地区部分); 4、云浮市云城区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 5、云浮市云城区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云浮市云城区益溢自来水厂用地区; 6、现场照片; 7、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村委文龙坑尾村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基本农田保护区共罚款32624.1元;占用耕地(水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耕地(水田)共罚款3.6元;占用一般农用地(坑塘水面)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一般农用地(坑塘水面)共罚款1540.05元;占用建设用地(村庄)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建设用地(村庄)共罚款3910.95元。四项合共处以38078.7元罚款(叁万捌仟零柒拾捌圆柒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0日内凭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缴交罚款,并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云城街道办强制执行。 联系人:盘永常 电 话:8936373 地 址:云浮市世纪大道中土地交易中心大楼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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