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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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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8-15 11:14: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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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超: 我局于2019年4月6日对杨其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云城区思劳镇江尾村委朝阳村(超记私房菜馆后面)的土地上搭建棚,占地面积345平方米,建设面积34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反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擅自在云城区思劳镇江尾村委朝阳村(超记私房菜馆后面)的土地上搭建棚,占地面积345平方米,建设面积345平方米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已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电 话 :8936373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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