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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云浮市云城区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7-23 10:49:00)     分享到: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2

叶文挺:

当事人:叶文挺,男,身份证号码:4412271974****3931,住址:云浮市云安县南盛镇十八坑村59号。

你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情况下,201810月开始,擅自在位于云城区南盛镇横岗村委十八坑村的耕地建游泳池和楼房,占用0.42亩约合280平方米耕地,已建成永久性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8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79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 41号),你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南盛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话 :8606008

  址: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云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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