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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7-04 13:24:00)     分享到: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44

康振雄、张日新:

当事人:

康振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28271968****3617,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街道裕华一巷3803室。 

张日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28271961****0036,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街道坑尾村。

你们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情况下,2013年开始,擅自在位于土门村委坑尾村的土地建造棚架用于非农建设,已建成山水房山庄做餐饮经营,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坑尾村鱼塘承包合同

4租地合同书;

5、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62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 33号),康振雄于20197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

为响应政府要求,带动乡民经济发展,成立云浮市山水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与村民共同发展该片区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种养用途,并作为振兴乡村经济,建设美丽乡村试点的工程已经向国土管理部门递交资料,正在完善手续过程中。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本局进行如下核实:

你在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土门村委坑尾村的土地建造棚架用于非农建设,已建成山水房山庄做餐饮经营,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你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证明你已经办理相关手续,批准用于建设山庄经营餐饮行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话 :8606008

  址: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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