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云浮市云城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云国土资报〔2010〕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城北村委会、城西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42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1.2109公顷,未利用地0.0722公顷(合计4.125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云浮市云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6〕21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