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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罗定江下游罗定段治理工程用地的预审意见
(来源:本网 日期:2021-06-01 09:36:45)     分享到: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罗定市水务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关于申请办理罗定江下游罗定段治理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罗定市水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品燊;单位证照号码1244538159007472XX;单位通讯地址:罗定市体育二巷8号)申请的罗定江下游罗定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020-445381-76-01-104798)已列入《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7﹞182号)、《云浮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建设对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总投资0.7973亿元,选址你市罗定市境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拟用地面积9.3466公顷,其中农用地4.1267公顷(耕地0.2917公顷,含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2.6542公顷,未利用地2.5657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该项目主要通过对河道进行河岸治理、清障等措施提高防洪排涝等级,其功能分区用地情况为:修建护岸用地9.3466公顷。该类型项目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114号)第四点“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该项目无需开展节地评价。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23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邓晓玲  联系电话:0766-893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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