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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7:54)     分享到:

关于加强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

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及省委省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采矿权出让,

强化矿业权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我

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程序、政策原则和登记发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基本程序

    1、选址。综合考察采矿点所处地理环境、开采条件。

    2、可行性研讨。会同纪检监察和林业、水利、环保、安监、

公安及所在地的镇、村领导现场考察,论证选点是否具备开办采

石场的条件,并加具书面意见.   

    3、规划并测定矿区范围,在各拐点或显著位置树立界桩,

简测储量,确定矿区范围。

    4、评估采矿权价款,制定有偿出让方案及出让方式报同级政府批准。

    5、公告、接受报名,举行拍卖会、签订成交协议和出让合

同。

    6、办理采矿权登记。

    二、应遵循的政策原则

    1、建立矿业权市场,停止行政授予,实行有偿出让。采矿

权出让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不得

暗箱操作。

    2、本县(市、区)已重新划定了禁采区并经本级政府公告实施;本辖区内的采石场规划布点工作己完成;清理整顿矿山企业工作落实,对禁采区内的砖厂、石场已实施分类处置。

    3、采矿权不得作为其他资产、权利(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权等)的依附物出让,其他资产、权利的审批出让不得替代采矿权的审批和有偿出让,要依法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分别出让。

    4、采矿权价款以地质简测储量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参考

市场及开采条件等因素制定。价款若分期缴纳,一般两期缴完,

首期不得少于总额的60%。收取价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矿

产资源规划、保护、开发、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保

护等工作经费。

    5、有偿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一般不超5年。

    6、实行规模生产,粘土矿年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采石场

    8,经有偿出让取得的采矿权、未经登记发证机关批准,不

  得擅自转让、出租。   

    三、采矿权登记发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可采区;

    2、必须是公开交易并收取了价款和保证金;

    3、出具相关部门(林业、水利、,环保、安监、公安等)同意采矿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4、达到规模生产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加强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县(市、区)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认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互相之间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尽快使我市的矿业权市场建设走上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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