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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管科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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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8:0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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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管科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云城分局: 现将矿管科内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工作制度 1、踏勘 收到办文窗口转来的申请报告后,由分管副科长组织矿政组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进行可行性研究,逐级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窗口通知申请人。 2、受理 收到办文窗口转来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资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套):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理由、地点、范围、条件); (2)地质报告;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4)申请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 (5)储量简测图及储量认定书;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填写《审批责任表》,按科的工作分工及审批责任制进行审查。资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办文窗口。 3、初审 初审人在接到受理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1)开采的矿种、规模及矿区地理位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拟划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界址是否清晰,土地(山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矿区重叠; (3)矿山建设规模、预计开采年限是否合理; (4)初步拟定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4、科内会审 科长接到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人审核并组织召开本科全体会议会审,根据会审结果,由科长在《审批责任表》上填上本科意见。 5、局领导审批签发 科内形成会审意见后,应尽快送分管领导最终审批。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初审人拟写批复文件,报分管领导签发。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办理申请采矿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由初审人起草通知,经科长同意后,将资料退回窗口发还申请人。 二、采矿登记审批工作制度 1、受理 收到办文窗口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受理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申请采矿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套):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和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约书; (6)营业执照; (7)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占用林地许可证; (10)水利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11)安监部门审批的安全生产方案; (12)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证明材料; (13)占用河道采砂的提供采砂许可证。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科的工作分工及审批责任制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责任表》上加具受理意见,交初审人办理。资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2、初审 在接到受理文件后,初审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1)申请开采的矿区、矿种是否符合省、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有重叠发证的情况; (3)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得到相关职能机构的认定; (4)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5)是否具备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和资金条件; (6)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 (7)是否存在违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9)拟订缴纳“三费一金”方案; 3、审核 科长接到初审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审批责任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安排好会审前的准备工作。 4、会审 根据《云浮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认定、许可会审办法》召开会审会议对采矿登记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 5、报批及发文 会后审查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初审意见呈局领导签发。有关报批件正式批准后,按局公文办理规定及窗口办文办法办理;不予批准的,会审后由科加具说明原因、意见,将报批材料退回窗口通知申请人取回。 6、发证 局领导签发后,初审人在1个工作日内填发缴款领证通知,由窗口发出,并安排打印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移交窗口。申请人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恢复生态环境保证金后,凭申办回执和缴费凭据到办文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 7、通知、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初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附矿区范围图),在《云浮日报》刊登公告,公告费用由采矿权人负责。 8、归档 颁证后,档案交有关人员进行台帐记录,并由受理人把资料档案全套移交办文窗口转送监察科监督。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 1、 计划制定 每年12月底由科分管征管领导带领的征管组到各县(市、区)和市直采矿企业实地调查研究、测算,按照有关法规和要求制订下一年度各县(市、区)资源补偿费的入库计划和市直采矿企业的补偿费征收计划草案,经科内集体讨论,市直矿山企业征收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到各企业;县(市、区)入库计划报局党组批准后下达到各县(市、区)局。 2、 计划修定 征收计划经领导签发下达后,原则上不作修改。确有特殊原因,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征管组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长审核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将计划指标作适当调整。 3、任务下达 每年征收入库任务由征管组拟文,报局领导签发后,在每年二月底前以局的正式文件下达。直接下达到企业的应建立下达任务签领回执备案手续,并把当年任务列表和进行台帐记录。 4、征收管理 市直采矿企业补偿费原则以全年任务平均按月征收,当月征收计划指标由科指定专人在上月底制订,经科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征收补偿费由征管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纳费人到办文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和到指定银行缴款。当月末,由科指定专人与办文窗口以缴款凭证为据核对当月征收实绩,并与台帐记录校对后,列表统计,经科分管领导审定加盖科的公章后,报告局有关领导。 各县(市、区)的征收情况要每月上报一次,入库情况每季度报一次。原则上上半年应完成年入库任务的50%,12月中旬前完成全年任务。由征管组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和统计。 四、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征收制度 1、方案制定 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前,科指定专人制定采矿权申请人首次缴纳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的方案;年检时保证金征收方案由科指定专人拟订。拟订的保证金征收方案原则应按省、市有关文件为依据,经科集体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方案修定 征收计划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原则上不作修改。但下列两种情形可适当调整: (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未采完就关停的; (2)需要追加保证金数额的。 征收计划的修改,经科集体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征收管理 征收时,科内专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的征收金额填写《缴款通知书》,交采矿企业经办人到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和到指定银行缴款。征收人员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征收人员分别与办文窗口和台帐记录人逐一核对实征数额,然后列册统计,经科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领导及财务存查。 4、保证金支取 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完成恢复生态环境工作,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科集体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分期提取保证金。 五、采矿权变更审批工作制度 1、受理 收到办文窗口批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检查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申请采矿权变更应提交下列资料(二套): ①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② 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 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④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⑤ 缴费证明; ⑥ 营业执照; ⑦ 安全准采证; ⑧ 其它有关材料。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填写《审批责任表》,按科的工作分工及审批责任进行审查。资料不全或要修改补充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2、初审 初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责任表》,提出是否变更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3、审核 科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填写《审批责任表》,提出审核意见。 4、签发 科长审核后,初审人起草是否准予变更的文件,按局办文规定,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局分管领导签发后,初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文件打印并安排采矿许可证的打印,把办文结果送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5、归档 采矿许可证办结后,初审人在1个工作日内把档案移交有关人员进行台怅登记,再由受理人把全套档案移交办文窗口转有关科室监督。 六、年检工作制度 1、 制定方案 每年12月中旬,矿政组制定本年度全市年检工作方案,明确年检工作的任务、时限、重点内容和要求,经科长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以局的文件发至县(市、区)局。 2、 发出通知 根据局的总体部署,矿政组负责对市直矿山企业发出年检通知,明确本年度年检任务、时限、要求。并做好与办文窗口和地籍科有关工作的协调衔接。 3、 年检受理 市直矿山企业收到办文窗口转来的年检个案后,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检查。年检应提交下列资料: (1)年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本年度资源补偿费和下年度采矿权使用费、生 态环境保证金和补缴其它欠费的发票复印件; (4) 全准采证; (5) 业执照; (6) 物品使用许可证。 受理人对资料审查后提出受理意见。资料齐全、符合 要求的,按科内人员职责分工转初审人审查;若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办文窗口通知采矿企业补齐资料。 4、 初审 初审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包括是否依法采矿和完成了“三费一金”缴纳;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是否落实;存在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群众反映问题有无整改。初审人提出综合意见,换发证的要及时安排证件打印。采矿许可证和档案同时报送科长审批。 5、 审批 科长对初审人送来的年检档案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合格的加盖年检注册印章,转专人进行台帐登记,由受理人直接把年检结果和档案移交窗口。不合格的交由初审人通知采矿企业限期办理或整改。 6、 督办总结 每年4月矿政组要对全市年检工作督查和直接对市直矿山企业逐个进行督办。在6月底前对全市矿山企业列具名册,做好统计和总结,按时上报省厅。对逾期未年检的市直矿山企业分列名单和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科集体研究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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