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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采矿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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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7:5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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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采矿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云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我市采矿权登记发证的行政审批,根据《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审批原则 1、依法属于市级审批的权限不下放。年开采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采石场和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采砂场、取土场的矿区范围划定及其采矿权有偿出让、采矿权登记发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采矿权有偿出让经市局批准可委托各局具体办理,收取价款入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二、业务办理要求 有偿出让管理和办理业务的条件和程序原则上按云国土资[2003]29号和云国土资(矿管)字[2003]31号文执行。 1、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1)各局按云国土资[2003]29号文要求组织选址、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测定矿区范围、简测储量,然后报市局审批。 (2)所需资料:云国土资(矿管)字[2003]31号文规定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可行性论证意见表,以及各局的初审意见。 2、制定有偿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3、凭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的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委托办理有偿出让,未经市局委托的出让行为无效。 4、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采矿权。 5、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市局审批的采矿权登记,采矿权申请人应将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云国土资[2003]29号文规定的必备条件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申请资料按市局云国土资[2003]31号文规定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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