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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7:48)     分享到:

关于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矿业权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规划,总量控制,规模开采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将采石场数量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必须制定和完善采石场布点规划,严格实施,不能突破指标。通过控制石场总量,实行规模开采,开办上规模、上档次的采石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保证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分类处置、整治复绿

各县(市、区)对现有采石场认真排队,确定哪些保留,哪些关闭,分类处置。禁采区内的石场和准采区内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石场以及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石场到期一个关闭一个,未到期的限期关闭,限期搬迁,2006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复绿。

    三、停止矿业权的行政授予和无偿取得,实行市场配置资源,有偿出让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及《云浮市采石取土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规定,新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有偿出让。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后符合条件保留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四、严格执法,依法治矿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采矿、违法租用山地、圈占资源、非法出让转让采矿权,扰乱矿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纪检监察、国土、工商、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禁止实行行政垄断和行业非法垄断的暂行规定》,坚决查处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以行政手段和其他非法方式干扰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采矿权,进行黑箱操作、资源垄断、地区封锁等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加强采矿权价款管理

采矿权价款由采矿权登记机关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要做到足额征收,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加强协调,在矿产资源开采中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妥善处理镇、村和农民的补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发展经济服务。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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