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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采石场审批登记管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8:13)     分享到:

关于规范采石场审批登记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终止试行适度下放采石场审批发证权限后的管理,做好具体业务衔接,现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的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审批,依法行政。停止试行适度下放采石场发证审批权后,年生产规模30万立方米以下采石场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各地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要求,规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发证和弄虚作假变通发证,违者将依法追究审批责任。

二、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调整采石场采矿权审批权限后,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履行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采石场审批管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新设立采矿权受理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

1、规划布点。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规划布点方案必须经县(市、区)政府批准,规划布点范围外的采矿权申请不予受理。

2、选址论证。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监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国土及镇、村领导现场考察论证是否具备开办采石场的条件并加具书面意见,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3、测绘矿区范围图并树立界桩,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4、储量评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

5、储量备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备案证明。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备案

1、评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

2、备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备案证明。

(三)采矿权价款评估与确认

1、评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

2、确认。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出具确认书。

(四)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编制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制订出让方案,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2、委托出让。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委托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并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备案

1、编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编制。

2、审查。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省矿协审查。

3、备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查备案证明。

(六)涉及安监、林业、水务、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

(七)申请采矿权登记发证,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规范登记,严格把关。为规范办理采矿权申请,必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提交的文件资料详见附件1-4),严格把好采矿权准入关(报省厅审批的按省厅要求组织材料)。同时,建立和完善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好上一季度采矿权登记备案表(见附件5)报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采矿权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目录

2、采矿权年检事项提交资料目录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提交资料目录

4、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提交资料目录

5、采矿权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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