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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关于云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日期:2020-02-27 16:22:16)     分享到: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关于云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实施以后,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紧出台指导全省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工作衔接的文件显得犹为迫切。为此,我局拟定了《云浮市关于云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现对其中的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提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背景。

       不动产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等种种原因,导致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显露,且无法延续登记,影响了登记业务正常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部分提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第部分《处理意见》适用范围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云浮市云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不动产登记。云安区、罗定市、郁南县、新兴县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处理意见》或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第部分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主要着眼于对云城区(市本级)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共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是关于房地产开发及个人建房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分类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是关于单方申请登记问题。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在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是关于房改房等问题。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是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对应的标准,明确之前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综合用地”的,如何进行分类登记。

       六是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是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违法抵押问题。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我市目前宅基地使用情况,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九是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十是关于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私人建房,无法取得房屋竣工验收材料,明确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代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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