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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出处:本网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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