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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出处:本网
一、房屋拆迁单位年度考核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条 房屋拆迁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六、对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七、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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