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出处:本网
一、市城区房地产权证(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市城区房地产交易监证(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权转移的日期。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市城区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下列房屋所有权与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五)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由有关当事人办理他项权登记。
四、市城区房屋安全鉴定书(核准)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签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五、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单位房改出售公房的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2、《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82号)规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全额存入政府指定的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各单位使用时须向房改办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六、城镇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上市审批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