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6、《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
7、《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8、《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三定规定”文号:
1、《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0]47号)
2、《关于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级以下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复函》(云人社函[2010]31号)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云浮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四)云浮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墙革节能办)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3、《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