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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9年12月03日 出处:本网
云建市罚字〔2019〕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瑞检(身份证号码4428301969*******9):
经查,你所在单位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浮市城区世纪豪庭基坑支护项目工程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世纪豪庭基坑支护施工承包工程合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承包工程合同、工程造价确认书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工程造价确认书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作为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具体组织该项目施工的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和施工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责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你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开工工程量较大,属于深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予并罚,鉴于属于情节轻微情形,且是初犯,施工单位负责人能够在被告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6%处以540人民币元罚款(9000×6%)。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按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6%处以人民币10001.92元罚款(166698.65元×6%)。
以上两项合计拟共处以人民币10541.92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云浮市星岩二路95号
联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766-8838773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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