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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出处:本网
云建市罚字〔2019〕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启东
身份证号码:4201061973*******7
经调查,你在云浮市城区的御龙山水二期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工程造价确认书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擅自施工裁量基准,鉴于你属于初犯,能够在被告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2190.14元罚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你单位罚款数额6.5%处罚,即33694.5×6.5%)。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联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766-8838773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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