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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出处:本网
云建市罚字〔2019〕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光华北路隔坑村113号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730824938
经调查,你单位在云浮市城区的御龙山水二期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工程造价确认书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擅自施工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能够在被告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联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766-8838773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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