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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出处:本网
云建市罚字〔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经济合作社
地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围
经查,你单位在云浮中裕云成WEY汽车4S店项目工程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造价确认书》、《造价成果文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其中《造价成果文件》和《造价确认书》证实你单位在云浮中裕云成WEY汽车4S店项目部分基础工程合同价款是170212.88元;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该项目由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人员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虽然没有出现安全事故,但未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属于“一般”裁定情形。因你单位能够在被告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本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市罚告[2019]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已完成施工工程造价的1.3%处以人民币2212.77元罚款(170212.88×1.3%)。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施工工程造价2.5%处以人民币4255.32元罚款(170212.88元×2.5%)。
以上两项合计拟共处以人民币6468.09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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