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出处:本网
云建市罚字〔201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明海(身份证号码4412811979*******4)
地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经查,你所在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经济合作社的云浮中裕云成WEY汽车4S店项目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造价确认书》、《造价成果文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作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及现场施工的组织者,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管理责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你能够在被告知违法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回应报告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经济合作社罚款数额6.5%处以人民币143.83元罚款(2212.77×6.5%)。
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拟处该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罗石经济合作社罚款数额6.5%处以人民币276.6元罚款(4255.32元×6.5%)。
以上两项合计拟共处以人民币420.43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9日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