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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8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筠城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市区振华南四路27号首层1号商铺
经查,你单位开发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东(污水处理厂对面)的筠城南山春天项目(一期)商业(石艺交易中心)-1工程项目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的工程量,该项目施工工程量价款为947038.39元人民币。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8〕19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417.42元罚款(按实际履行工程合同价款1.1%的幅度处罚,即947038.39元×1.1%=10417.42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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