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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
经查,你单位承接施工的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80号的嘉骏广场建设项目中,在与建设单位云浮市嘉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形象进度照片以及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1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8〕6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 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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