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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云浮市大地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市区金华路1号(金华苑)第二层202号 商铺A室
经查,你单位开发的位于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教育园区路口的文昌花园建设项目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已开工完成工程量价款为76万元人民币。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单位上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上述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2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8〕14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以上1、2项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2432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罚款单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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