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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州市骏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433290
住 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马庄立新路28号办公室之一
经查,你单位因在云浮荔园新天地花园一期土石方挖运(外运)工程中存在运输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并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违法行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7〕4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4日举行该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参加听证会各方人员的意见。
鉴于你单位在我局召开扬尘整治动员大会及宣传车到建筑施工工地宣传的氛围下,你单位仍放任或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经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仍存在继续顶风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并在市政主干道运输车辆存在遗撒土方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就你单位运输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全面整改,所有运输工程土方车辆必须做好密闭措施才能运出工地;
2、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罚款单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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