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三路
经查,你单位开发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三路的东方花园附楼建设项目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该项目中实际施工面积有1300平方米,已开工完成工程量价款为975000元人民币。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8〕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你单位在2016年7月19日因东方花园6号、7号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现你单位因同一原因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但你单位能协调施工单位全面停工整改,有悔过情节,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2675元罚款(按实际履行工程合同价款1.3%的幅度处罚,即975000元×1.3%=12675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罚款单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6日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