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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10月20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地 址:化州市中山路42号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圣基豪庭工程项目中存在大量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对该项目存在大量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情况,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9 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罚款单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地址: 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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