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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出处:本网
被处罚人: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郑伟生
经查,你单位负责监理的云浮市区西花岗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第一期1、2、3、5号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由于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6日曾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完善手续后再恢复施工,但施工单位并未停止施工。直至2017年4月上旬,我局发现该项目没有停工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后,施工单位才停止施工。你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职责,且未将上述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而导致该项目已施工面积达到约7900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施工现场照片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履行该项目监理职责中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67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3”有关“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即轻微情形,“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限期内未改正”,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于2017年4月3日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后》能联系建设单位一起对该项目在4月上旬实施了停工整改,并于4月上旬先后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了该项目建设的《停工报告》和整改报告,确有悔过情节,可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7〕2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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