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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出处:本网
被处罚人:李刚,身份证件号4406211973*******1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系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云城西花岗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负责现场施工的项目部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施工的云浮市区西花岗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第一期1、2、3、5号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形象进度照片以及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处罚款6000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作为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委托负责人,负责云浮市区西花岗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第一期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你是初犯,且能组织停工整改,可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7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你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按照你所在单位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数额6000元5%的幅度处罚,即6000元×5%)。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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