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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出处:本网
被处罚人:刘小宁,汉族,身份证件号4406211962*******5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系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派驻云城西花岗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部负责人。
经查,你所在单位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云浮市城区西花岗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一期1、2、3、5号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施工现场照片和上述有关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本局决定处以人民币65175元罚款。你作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派驻该项目负责人,负责云浮市区该项目开发建设和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是初犯,且能积极协调停工整改,可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7〕3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3258.75元罚款。(按照你所在单位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数额65175元的5%处罚,即65175元×5%)。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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