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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出处:本网
被处罚人: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H1-040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
经查,你单位承接施工的云浮市区西花岗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项目第一期1、2、3、5号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形象进度照片以及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派驻负责该项目日常施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停工整改,有悔过情节,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4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2、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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