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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出处:本网
被处罚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杰
经查,你单位开发的位于云浮市城区西花岗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一期项目1、2、3、5号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该项目上述4幢楼实际施工的框架结构面积有7900平方米,已开工完成工程量价款达592.5万元;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施工现场照片和上述有关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你单位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本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建执改〔2017〕7号)后,你单位能协调施工单位全面停工整改,有具体悔改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7〕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7〕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处以人民币65175元罚款(按实际履行工程合同价款1.1%的幅度处罚,即5925000元×1.1%)。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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