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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12月22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云建执罚字〔2016〕51号
被处罚人:傅杰文,身份证号码4412271968*******4,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育华社区******
经查,你所在单位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的云浮市技工学校汽车实训楼与学生宿舍B栋工程项目存在将钢筋工、砼工及砌砖工等工种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施工劳务资质的自然人邹云辉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邹云辉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为4814150元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你所在单位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4070.75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作为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单位委托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6〕27号),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举行该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参加听证会各方人员的意见。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203.54元罚款。(按照你所在单位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24070.75元的5%幅度处罚,即24070.75元×5%)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罚款单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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